民國 94 4 15 日訂定 

 


1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3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節錄水產有關部份

 


         


     


禽畜種類


殘留容許量


(ppm)


     



Amoxicillin


安默西林


肌肉



0.05


Ampicillin


安比西林


肌肉



0.05


Chlortetr acycline


Oxytetrac ycline


Tetracycline


氯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及四環黴素肌肉


肌肉


魚(2)、大明蝦(2)、蝦(2


0.2


Deltamethrin


 


肌肉


鮭魚


0.03


Doxycycline


脫氧羥四環黴素


肌肉



0.01


Erythromycin


紅黴素


肌肉



0.2


Florfenicol


氟甲磺氯黴素


肌肉(含皮)



1


Flumequine


氟滅菌


肌肉(含皮)


鱒魚、魚


0.5


Kitasamycin


北里黴素


肌肉



0.05


Lincomycin


林可黴素


肌肉



0.1


Ormetoprim


歐美德普


肌肉


鯰魚、鮭魚


0.1


Oxolinic acid


歐索林酸


肌肉(含皮)



0.05


肌肉



0.05


Spiramycin


史黴素


肌肉


魚、蝦


0.2


Sulfadime thoxine(4)


磺胺 二甲


氧嘧啶


肌肉


魚、蝦


0.1


Sulfamono methoxine(4)


磺胺 一甲


氧嘧啶


肌肉


魚、蝦


0.1


Thiamphenicol


甲磺氯黴素


肌肉



0.5


Trichlorfon


三氯仿


肌肉



0.01


備註:


註一、表中乳汁之殘留容許量單位為 mg/L


註二、魚、蝦及大明蝦僅准予殘留 Oxytetracycline,而不得殘留Chlortetracycline Tetracycline


註三、本標準所列之魚及蝦種類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指定對象水產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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